1.长期租用——企业部分或全部人员,根据服务项目一项或多项、全部由我们负责完成,一般每年签约一次。
2.短期租用——用人单位与人才中介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租用的人才。
3.双休日租用——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租用人才。
4.钟点租用——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租用特种人才。
5.晚间租用——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租用急需的人才。
6.项目租用——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门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集体租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把闲置的人才部分或整体地租赁给第三方。
如爱立信公司在武汉有一个短期项目,急需招10名专业人才,并要求以集体租赁的方式面向同行业在武汉的国企人才进行租赁。经过人才中介机构的努力,这家武汉国企同意让闲置的专业人员去爱立信公司打短工。
人才中介机构针对人才租赁的付酬方式也是很特别的。首先,它要从承租方(用人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其中包含人才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为被租人才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费用,以及对被租人才实施管理、服务的成本和承担的税费等。其次,人才中介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对被租人才业绩考核的结果,从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按双方租用合同的约定支付被租人才的劳动报酬。此外,有时也涉及到被租人才要从所得报酬中提取部分支付给原单位。从劳动法律关系来看,“人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因为租赁一个人才,租赁方与人才之间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社会效果来看,“人才租赁”可以实现中高级人才资源共享,使这部分人才的潜能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从用人单位来看,节省了“高薪养才”的成本,实现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机制。从被租人才自身来看,不转户口、不转人事档案、保留编制的柔性流动机制,不仅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穷尽的发挥,而且又能提高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从而实现了自身的应有价值。但是,一个新生事物总有利弊两个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乃至于被租赁,倘若在原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加之本人的诚信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极易在既得利益的驱动下,出现商业、技术、专利泄密等劳务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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